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自项目实施以来,每年都将年度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各设区市政府,并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已建成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发挥了显著防洪减灾作用,同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效益明显。国家及我省有关部门在对我省治理项目进行的稽查督查、绩效考评以及审计时,都充分肯定了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取得的成效,同时也指出了部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责任、质量、资金、进度等方面仍存在有不同程度的问题。为改进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水利部、财政部下达的建设建设任务,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法人职责落实责任制
必须强化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各地应逐个项目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确保工作有人管、责任有人负、任务有人抓。项目法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负总责,要规范项目法人组建,要设置专职的机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和合同强化对参建各方的行为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二、科学制定方案保证前期质量
突出河道治理。要尊重自然规律,在满足整治目标与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河流的生态保护要求。要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杜绝以治理为名围垦侵占河道、滩地,缩小行洪断面,避免河道渠化、减少河岸硬化。在施工图阶段要加强现场勘查和设计的优化论证。要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关,确保治理范围、内容、投资应符合规划。要严格执行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
三、严格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健全“法人负责、设计施工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标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按照合同约定派驻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和配置施工设备,严格工序管理,认真落实“三检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设计单位要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事中控制、旁站监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质量监督机构要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全覆盖。
四、把握时间节点加快建设进度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项目进展。一是限期完成初设批复,务必确保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二是加快建设进度,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2014年要应完成的项目,集中解决制约工程进度的关键环节,确保年底完成建设;对2015年要完成建设的项目,尽快做好招标投标、施工准备等各项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三是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水利部、财政部下达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任务。
五、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意见
各级水利部门要改变检查方式,切实加强对治理项目建设的监管、协调与指导,加密检查频次,实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和督查,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督促协调,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推进。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或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各地要全面梳理近期以来水利部稽查督查、财政部绩效评价及省审计厅的审计整改意见,对各类突出问题进行分类,纳入整改督办工作范围,要在落实整改的基础上,举一反三,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整改成效与建设管理水平。
六、严管建设资金落实地方投入
各地应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实行建设资金的专帐专户管理,要按基建财务的要求完善项目帐务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省级财政已对全省15个一般地区(中央补助为30%)的县(市、区)的58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予以20%的省级补助,但大部分设区市未落实市级配套资金,请各设区市尽快落实并到位市级配套资金,同时督促县(市、区)落实建设资金的筹措责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完成建设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七、抓紧竣工验收建立管护机制
各地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已完工项目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建设过程中的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等法人验收工作,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应及时制定好验收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工程档案和验收资料整理等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设区市水利局要按照水利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工程项目法人抓紧组织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完成。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相关移交工作,同时建立建后长效管护机制,划定管理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和主体,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建成项目发挥长久效益。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