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速行驶:犯罪!

04.04.2016  14:02

  核心提示:

  □林占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将校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2015年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主题活动中,超速行驶更是位列七类交通违法行为之首,成为“马路第一杀手”。

  “十次肇事九次快、一次超速有十害”。而有些司机在驾驶行为中,总认为自己经验老到,技术精湛,加之路况好,视线优,能快则快,能超则超。殊不知,超速无情,危害极大,稍有不慎,事故上门,后悔就来不及了。

  据实验数据显示,在干燥水平路面上,当时速为70KM时,制动安全距离应为70M,时事为140KM时,制动安全距离应为173M;当时速为70KM时,视野为60度,时速为100 KM时,视野为40度;当时速为50KM时,发生事故能量相当于从三层楼度坠落,时速为100KM时,发生事故能量相当于从十层楼高度坠落;车速增为二倍,离心力就增为四倍。因此,车速越快,追尾的可能性越大,转弯时的离心力就会增加,视野就越小,反应时间就越短,碰撞能量就越大,这时如发生碰撞侧翻,极易导致车毁人亡。

  在查处的交通违法中,20%以上是超速交通违法。目前,旅客运输车辆超速已成为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近三年来,全国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旅客运输车辆超速高达3成以上。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将从事校车、旅客运输车辆驾驶人严重超速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其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从严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严重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