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

16.01.2017  11:32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提升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渣土运输乱象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渣土车滴洒漏、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渣土(即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密闭车辆,经清洗后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政府指定地点卸放。车辆在行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遮挡车辆号牌,不得超速、超载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三、严厉处罚渣土处置违法行为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处置渣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处罚3万元。

  (二)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分别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25条等规定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处置渣土的,处罚10万元;

  2.将渣土交给无证运输企业处置的,处罚10万元。

  (三)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分别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32条、33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25、26条,《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12、15条等规定予以暂扣,处以罚款,并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除渣土:

  1.未经批准运输渣土的,处罚3万元;

  2.运输过程滴、洒、漏的,处罚5万元;

  3.未按指定地点卸放渣土的,处罚5万元。

  运输企业未在期限内清除渣土的,记入渣土管理“黑名单”。

  (四)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95条等规定予以处罚、记分:

  1.运输车辆未悬挂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遮挡号牌的,处罚200元,记12分,对驾驶证予以降级;

  2.超载行驶,超载30%~100%的,处罚500元,记6分;超载100%以上的,处罚1500元,记6分;

  3.超速行驶,超速50%~80%的,处罚500元,记12分;超速80%以上的,处罚1500元,记12分。对驾驶证予以降级或者吊销;

  4.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150元,记3分。

  四、实施渣土管理“黑名单”制度

  对运输企业、运输单位、驾驶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该车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城管执法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个月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或者人为屏蔽(破坏)GPS被处罚2次以上。

  (二)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失信惩戒期半年,在此期间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城管执法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3次以上,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2次以上;

  2.所辖运输车辆有3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3.所辖运输车辆因遮挡号牌、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

  (三)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失信惩戒期一年,在此期间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城管执法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以上,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2.所辖运输车辆有5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四)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直接采取禁入措施,取消该企业渣土准运资格:

  1.所辖运输车辆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具有50辆以下车辆的运输企业,有3辆以上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3.具有50辆以上车辆的运输企业,有5辆以上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4.所辖运输车辆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五、市、区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建委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互通执法信息,共同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对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效能、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问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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