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加快新型城镇化需有破有立

01.09.2016  15:31

      针对当前各地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进城落户意愿不强,农村“三权”退出不畅,政策配套滞后等瓶颈,不少专家及基层干部建议,需从进一步提升城镇吸纳能力,有序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城镇化试点引导基金等十个方面采取措施,有“破”有“立”助力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

  一是提升城镇吸纳力,健全农民变市民推动机制。“不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脚’问题,推进城镇化无从谈起,这就要不断提升城市吸纳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国家行政学院新型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张占斌说。

  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建议,除少数超大城市外,大幅放宽外来人口在城市的落户限制。同时,进一步推行居住证制度,不断丰富内涵,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免费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并作为申请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

  二是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力争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要不断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资源环境对外来人口的吸引力,从而拉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市民化。”吉林省长春市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处处长付军说。

  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人为本,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多位受访者建议,改善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思路,不仅通过成本分担机制来解决,更要通过重组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和监管体系来解决,这样既可以起到发挥原来“沉淀”成本的作用,又可以吸引新技术和社会资本进入,并辅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形成新的增长点。

  四是要盘活“僵化”的“三权”,让农民和土地“解绑”。“推进城镇化,还要盘活农村土地资产,让农民和土地‘解绑’。”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研究部副主任王守智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长安建议,要总结完善各地探索的经验模式,使农民真正从土地中退出来,目前仍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创新突破的难点。由于权限问题,亟须加快顶层设计。

  五是明确农业转移人口“三权”保障,有序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步伐。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副会长陈炎兵、湖北省宜城市政协副主席余大水等人建议,加快建立农业人口转移后土地承包权与宅基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以及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实现“带股进城”,赋予农民多样化选择权利。

  六是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收益权交易市场。现实中,农民退出宅基地、耕地承包权等实际上受到了行政范围和市场不健全的双重约束。比如,河南省新乡市下辖的一个县,一亩地流转7万元,到新乡市流转是20万元,到郑州市流转是50万元。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收益权没有形成市场价值,主要是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造成的。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郑新立建议,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在一个大范围内实验农村土地收益权交易市场,通过深化改革,使政府规划和土地管制等职责与市场配置形成新的结合模式,进而启动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资源市场化良性循环。

  七是建立新型城镇化试点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探索市民农庄等商业模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王凯说,财力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建议按照“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主体运作”的思路,由国家主导建立新型城镇化试点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制定新型城镇化标准,资本市场主导资本配置的协同模式,大力倡导在大城市周围创新融合城乡元素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比如开创市民农庄等商业模式,不仅有效应对经济下滑压力,而且可以实现城镇化双向流动高质量发展。

  八是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创新经营模式,改造政府融资平台。专家建议,各地可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从政府土地收益中专列一定比例资金设立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住建部村镇建设司原司长李兵弟建议,以市场机制改造政府融资平台,进而打造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创新经营模式,以股权投资和产业培育为重点推动业务转型,加快由单纯经营土地向经营资产和经营资本转变,增强自我造血功能,构建集“融资、投资、建设、偿债”为一体的投融资平台。

  九是要放宽PPP扶持项目领域,并简化操作程序。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城市道路等工程缺少收益,引进社会资本难度大。多位受访者表示,希望国家放宽PPP扶持项目领域,支持在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引入社会资本,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石英华建议,在放宽PPP扶持项目领域的同时,简化程序,便于基层灵活操作。

  十是明晰新型城镇化范畴,有必要将农业人口减少数量作为一项城镇化衡量指标。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原副局长白津夫认为,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本质应是从业方式的改变,比如农业人口收入不再依附土地,即可视为实现城镇化。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副镇长林清远表示,衡量我国城镇化进程,可统计农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情况,“改变当前农村人口减少与城镇人口增长数量不匹配的统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