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富”老爹与“穷”女儿对簿公堂 查明实情驳回诉讼请求
21.07.2014 12:23
本文来源: 法院
晋安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每月不仅有粮食补贴费、生活补助费、退休费、失地农民生活补贴费等津贴,还有9间房屋的租赁费,每月收入约计4630元。原告每月生活支出约2000元,且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相较之下,其两个女儿的家庭经济情况着实令人担忧。大女儿家庭月收入四五千元,却要养活6口人,上有公婆需赡养,下有一对儿女要上学,生活拮据。小女儿情况更差,家庭月收入约两千元,只能基本维持家庭生活。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每月收入远超出生活支出,能满足其日常消费需求,且本院于2008年已经判决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所以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父母关爱子女,这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两女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赡养父母,经常看望老人给予精神安慰;父母也应关爱和体谅儿女,双方以互帮互助的原则协商解决家庭纠纷,共创和谐的家庭氛围。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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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2014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