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建设不占用河道滩地 已住人要组织外迁
03.09.2014 19:51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新华网福州9月3日电 福建省拟立法规范管理河道,《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拟规范河道滩地、沙洲的管理,已有群众居住的滩地要拟有计划组织外迁,尚未开发的沙洲拟禁止开发。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拟规定,“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历史上已经长期在滩地居住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或建设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应当满足行洪要求,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如果相关组织或个人等违反这些规定,围占滩地、沙洲和河口,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仅如此,“破坏水系”、“违法修建涉河建设项目”等行为最高都或面临十万元的罚款。
如果您对《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于9月30日前通过中国福建网站“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在线提交意见或以书面形式向省水利厅反馈。联系电话:0591-8860107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229号水利水电大厦1层行政服务窗口;邮编:350000。
(新华网记者 谢丹)
【责任编辑:黄新锦】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03.09.2014 19:51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