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司法关怀 真情铸明天

23.07.2015  11:13
  少年司法是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1988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一庭内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自此,该市少年审判工作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圆桌审判:情与法融合彰显人文关怀

  2014年10月13日,未成年被告人毛某某和欧某某经过三明市梅列区法院进行的“圆桌审判”后,紧紧握住法官戴丽英的手说:“法官阿姨,我们错了!

  2014年四五月间,毛某某、欧某某在三明市区多地盗窃10多辆助力车。庭审中,法官坐在圆桌的一头,背后是庄园的国徽,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分坐法官两侧;被告人则坐在桌子的另一头。法官、检察官以及涉案少年的辩护律师始终语气平缓、态度和蔼。

  庭审中,公诉检察官对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心理及其演变过程作了详尽的分析,认为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请法院在依法判决的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法官在剖析被告人犯罪原因的同时,指出了其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而被告人的父母也意识到自己教育孩子方法欠妥,表示会配合法院,加强与孩子沟通,真正学会爱孩子。公诉人、辩护人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一方面,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感受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用爱心教育唤起他们对生活的信心。最终,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家庭式的“圆桌审判”将情与法有机融合,起到了积极的法庭教育作用。

  据了解,三明在少年刑事审判中采取“圆桌审判”的模式,已有10多个年头。早在2004年,沙县法院少年庭在全省首先实行对未成年被告人“圆桌审判”的庭审方式。2010年3月,三明市中院印发《未成年人案件“圆桌审判”操作规则》,从细微处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同时,把少年刑事审判“寓教于审”引入涉少民事审判,延伸庭审功能。目前,沙县、梅列、永安、尤溪、将乐、宁化、泰宁等多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均实行“圆桌审判”的方式。

  社会调查:详实背景提供量刑依据

  2014年7月,被告人占某某与他人商定,由其先行到建宁、泰宁各乡镇的店铺以兜售聚能环电池的方式寻找诈骗对象,再由其他人以加盟食杂店送电动车、冰柜等电器为由,骗取商户加盟费。后被告人占某某与他人在建宁、泰宁,以上述方式骗取8850元。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值得一提的是,在这2014年11月7日的案件庭审中,社会调查员江慧芳出庭并宣读了调查报告,成为法官良性参考依据之一。

  江慧芳先是描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程序,包括接受何方委托、调查起止时间及调查方式,而后向法庭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详细报告了被告人占某某的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学业情况、工作情况、犯罪原因、犯罪后的表现、社会环境等,并对该案处理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随后在法庭的主持下,调查员还接受主审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询问。

  对未成年涉案人员进行社会调查,三明法院的探索已经持续了10年。2006年,为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三明市中院制定《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从关工委、未保会、团委、妇联、学校等社会组织中,聘任一批素质较高的社会调查员,从事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庭前社会调查,协助做好教育、感化、挽救、考察工作,促进定罪量刑科学、法庭教育有方、社会矫治有效。2012年以来,该市法院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调查398人次,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犯罪原因、从轻或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以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等情况,运用调查评估意见有效地进行量刑的平衡和缓刑的正确适用。

  禁止令:有效预防再犯罪

  “好兄弟,讲义气!”林某、陈某、吴某由于年龄相近,爱好相同,辍学后就经常聚在一起。

  2012年4月16日19时30分左右,被害人陈某乙途经清流县法院门口时,遭到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等人殴打,陈某乙的背部被西餐刀捅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陈某等人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医疗费等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清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互相来往接触。

  事实证明,在“禁止接触”的1年内,3人表现良好。审理法官范招玉解释道:“法院考虑到3名被告人主要是因经常聚集在一起,为哥们义气而诱发了共同犯罪。如果将被告人互相隔离、禁止其互相接触,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接触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1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其实,这并不是三明法院系统第一次使用“禁止令”。2012年7月,尤溪县法院对一起未成年被告人因无钱上网而抢劫的案件,首次在判处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如今,“禁止令”作为三明探索实践少年司法新机制的做法之一,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