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面童装标签频钻空子 三岁以内童装须为A类

04.01.2015  14:24

  泉州晚报讯(记者 黄文珍)近期,多地曝出儿童服装抽检不合格的消息,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快时尚品牌也赫然在列。昨日,记者走访中心市区商场儿童服装专柜发现,一些品牌儿童服装在吊牌内容制作上不符合标准,尤其对2至3岁的儿童服装,在安全技术类别一项上,一些品牌并未达到《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中规定的A类标准,大多处于B类甚至C类标准。

  三岁以内童装 须为A类产品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儿童服装产品分为A、B和C类,特别指明这三类分别为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不同类别的儿童服装,在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同,其中A类产品的所有安全技术指标均严于B类和C类。

  “通俗地说,婴幼儿服装必须达到A类标准,贴身穿的衣物必须达到B类标准,而C类产品可以穿着,但不接触皮肤。”业内人士许先生称。

  相较于2003年版的旧标准不同之处在于,对婴幼儿纺织品所覆盖的年龄段的范围扩大了,由0至24个月的婴幼儿,扩大为36个月以内的婴幼儿,并附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厘米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按照这一标准,在安全技术类别上,3岁以内的儿童服装必须达到A类标准要求,并且要在吊牌上标注“婴幼儿用品、GB18401-2010、A类”等字样。

  2至3岁童装技术类别参差不齐

  距离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已实施两年有余,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却依然未能严格执行规范。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一些商家存在吊牌内容制作不符合标准;使用障眼法,钻规范的空子;在安全技术类别上未达到婴幼儿用品所要求的A类标准等现象。

  昨日,在宝洲街一家大型商场的快时尚品牌儿童服装专区里,不同年龄段的童装琳琅满目。记者随手拿起一件标注适合2至4岁,尺码为110/

  56的儿童针织上衣,吊牌上显示执行标准为GB18401,安全技术类别为B类。记者发现,尽管该品牌的针织上衣定位在适合2至4岁儿童穿着,但是又因其设定的身高为110㎝,而将其排除出了婴幼儿用品的行列,在安全技术类别上只执行了B类标准。

  但是业内人士许先生告诉记者,判断婴幼儿产品的先决条件是产品的使用对象,而非身高范围,身高范围仅仅是一个辅助界定条件。

  在泉秀街一商场另一家童装店里,记者拿起一件适合2至3岁儿童的白色连衣裙,吊牌显示,该连衣裙尺码为100/52,安全技术类别为B类。

  “这些都是特卖的童装,所有的产品均打三折。”宝洲街一大型商场4楼一童装区的店员介绍。记者细看,一些特卖的童装不仅安全技术类别上没有达标,甚至连吊牌都没有。

  “平时给宝宝买衣服主要看材质,比如是不是纯棉的或者竹纤维等,还有就是款式,并没有关注衣服的安全技术等级。”市民郭女士告诉记者。

  违反技术规范将受法律处罚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法律界人士黄先生介绍,出现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