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再续乡情
29.05.2015 23:31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江某于1944年1月出生,被告张某于1940年10月出生。2014年6月27日10时许,江某在本村稻田内因稻田归属问题与同村村民张某发生纠纷,张某动手扇了江某脸部一巴掌。之后,双方在争抢江某手中锄头的过程中,锄头柄打到江某脸部。江某被打到后,用拳头打了张某的额头一拳。原、被告互致对方轻微伤,各被公安机关处予罚款人民币100元、200元。对民事赔偿部分,双方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果。2014年10月22日,原告江某起诉请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人民币13149.24元。
被告应诉后提出自己也受伤治疗发去医疗费4000多元,因无发票,无法提出反诉。经办法官考虑双方老人年纪大、且双方均受伤治疗的情况,多次来到原、被告家组织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愤愤不平地向法官说:“江某从永定县迁居此地后,在生产、生活上多次给予关照,感情甚好。后来,还成为连亲带故的亲戚。不料,江某忘恩负义,竟为稻田界线而拳脚相向。”经办法官从双方的亲情、乡情入手,诠释了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后,分析了双方过错的法律赔偿原则,明确了双方责任。
最终,双方互谅互让,原告同意对抵被告医疗费后,被告也一次性当场赔偿4000元,了结本案诉讼。签订协议后,双方表示,愿意冰释前嫌,和睦相处,再续乡情、亲情。
南靖法院依托法庭在案发地就地走村入户调解案件,拉近与群众距离,增强了司法亲和力,解决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难题,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12月8日,原告委托其子送来一面“全心为民、正义凛然”锦旗致谢法官。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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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2015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