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一男子信用卡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不赔偿损失

17.08.2016  11:36

  海峡网8月17日讯(记者 郑靓)卡不离身,钱却没了,发生盗刷银行都要担责吗?日前,福州中院判决了一起盗刷案,认为银行按公示的流程提示操作,并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未支持储户的诉讼赔偿请求。

  去年5月,福州连江的林先生收到一条信用卡扣款短信通知,莫名被刷了7032元。经查询得知,是通过快捷支付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宝付”交易。当时,林先生人在连江,卡不离身,并未进行此交易。他认为,是银行未妥善保管储户资金,年底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连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先生无法证明银行存在过错,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林先生不服,遂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称自己未开通快捷支付功能,银行管理不当导致被盗刷。中院二审认为,在开通网上银行和快捷支付功能过程中,银行均按照事先公示流程提示操作,并依约向储户预留手机发送安全验证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储户应承担该笔转账的相应后果,维持原判。

  但林先生称,并没收到验证信息。业内人士分析,林先生被盗刷可能是手机中毒了。不法分子向储户发送“系统升级”或“接收照片”等短信是常见的伎俩。储户一旦点开链接,手机就会暗中下载病毒,银行发来的验证码将被拦截,不法分子便可冒充储户进行消费。

  福州一法律人士称,除了犯罪分子应承担相应刑事民事责任外,从已有判例来看,有时银行要担责,有时客户要自己担责。在司法实务中,因密码泄露引发的盗刷,损失多由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