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公共财政补贴政策
26.06.2014 10:08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一是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二是完善床位建设、床位运营、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制度。床位建设补贴根据具体情况每张床位补助为5000元或10000元;床位运营补贴为每一张床位2400元;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三是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的城镇最低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四是推行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制度。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企业享受相应补贴;个人参加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政策给予相应补贴。(厦门市局)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6.06.20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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