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监局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针对今年以来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如申办要件不规范,10月8日,福建煤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5〕27号 ),对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落实责任,持续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对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认真整改,整理并提交符合《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闽煤安监监察〔2015〕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件。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严禁组织生产建设,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加大安全投入,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凡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煤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一律按照重新申办或延期形式办理;经现场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严把标准,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和安全评价等工作。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权属煤业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局《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核对煤矿企业申办文件图纸等要件,现场检查时要对照标准,严格把关;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采矿许可证到期等煤矿,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将适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会同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持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1号)有关规定和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凡评价报告与现场实际不一致的,将依法依规查处。
三是深入基层,指导煤矿企业做好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权属煤业公司)要采取集中指导、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及时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1号)、《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到位。(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