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员工上班受伤公司拒赔偿 法院巧妙调解化纠纷

05.11.2014  13:42
  日前,霞浦法院成功调撤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随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握手言和,两起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据悉,被告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原告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两人分别于2013年10月间在原告处上班时受伤,并同时于2014年4月11日向霞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经霞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告福建某建材公司分别支付申请人王某甲经济补偿金等合计80750元以及支付王某乙经济补偿金等合计53312.5元。

  原告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认为两份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认为公司已将工厂承包给两位包工头,被告是受包工头雇请,并非原告所雇请,不属于原告公司员工,其实际雇主是包工头,因此,被告在受雇期间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向雇主包工头主张权利,自己不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系原告雇请的,由于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典型的临时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不属于公司的员工,不享受公司员工的任何待遇。综上,霞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内容显失公正,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原告无须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找双方了解事实情况,并到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两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在双方无法在庭前调解的情况下,案件如期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围绕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伤员工降低了赔偿请求,公司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雇请员工时也要及时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依据劳动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