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为牟私利大量虚开发票被判刑

03.07.2014  19:49

 

福建检察网7月3日讯(杨炳坤 蓝跃炳) 为了赚取3%的手续费,殴某在没有实际承运货物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虚开110份发票,致使其中102份发票通过出口退税认证。近日,漳浦县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对殴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查,2010年7月,殴某为漳州某公司承运一批电视机到深圳,在结算运费时,与之联系的该公司一名女员工要求殴某多开运费金额,殴某提出要收取3%手续费。该女子同意后,殴某到漳浦地税局申请代开13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此后,该女子要求殴某继续虚开运费发票,并同意支付3%手续费。

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殴某在没有承运两公司任何货物的情况下,根据该女子的要求,申请代开110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共计3400800元,其中2011年5月1日后代开48份,金额累计2136000元。上述发票中102份已进行出口退税认证,实际取得出口退税31675万,尚未取得出口退税156359元。殴某根据当初约定收取手续费共计121100元。

 

注:因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规定的罪名,所以该案只以2011年5月1日后所开具的发票的份数、金额追究殴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