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判缓刑罪犯被收监执行
03.06.2014 14:26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宁德网消息(夏金莲 王百灵) 日前,福鼎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2)鼎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庄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庄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依法由福鼎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司法行政部门致函法院建议撤销罪犯庄某缓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该案进行听证。
经听证查明,庄某有如下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2013年3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后经社区矫正机关多次催促至2013年8月27日未上交《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机关给予其警告处分;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多次擅自离开福鼎市,前往福州、苍南、霞浦、贵阳、北海、南宁等地,其中前往贵阳4次共计20余天、前往柘荣3次共计10余天、前往北海1次约11天,社区矫正机关基于其多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福鼎市事实,于2014年1月24日给予其警告处分;其在离开福鼎市期间均将定位手机放置于福鼎市内,且2014年1月25日至28日,其前往管阳镇时却将定位手机放置在城关家中,有意造成人机分离,社区矫正机关于2014年1月28日给予其警告处分。
法院认为,庄某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未按监管规定按时上交社区矫正责任状,又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县域达10余次,且在此期间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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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14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