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印发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规定

05.06.2014  16:39

 

    福建检察网6月5日讯(黄星 黄燕) 近日,连江县检察院与该县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关工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全县开始执行。
    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成立以乡镇为单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每个乡镇推荐2-3名符合条件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信息库,由县关工委负责上述人员的日常事务、队伍管理和培训。二是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即享有知情权、会谈权、查阅权、解释权、教育权、监督权等权利,并应当履行及时到场、安抚和教育涉案未成年人等义务。三是规定公检法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情形。即涉案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经通知但无法或不愿到场、是涉案未成年人共犯、有碍侦查、身份不明、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以及其他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合适成年人选任条件以及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