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促进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邓高彬
【摘要】既要确保司法独立又要遏制司法专横,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以权制权,强化人大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以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是保证检察机关权力正常运作、减少权力腐败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关键。加强检察队伍作风建设,必须呼唤人大对其加强监督。
【关键词】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必要性、方式和举措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这种形式,不仅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及工作的社会透明度,而且可以使检察机关能更好地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呼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体现检察机关根本属性、进一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高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建设的高度,始终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解决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是新时期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一个迫在眉节的问题。笔者试就如何从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促进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建立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更有效的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责。建立联系制度之后,人大代表可以充分行使权利,随时随地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且能更具体、更全面。对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们可以直接反映给检察机关,也可以先反映到人大常委会,再由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而完善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并使它更方便、更有效。
(二)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好形式。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活跃在各条战线,代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最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他们保持经常联系,是广泛接触群众的好方法。因此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就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心、支持检察工作,从而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有利于促使检察人员在工作中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权和其他国家权利一样,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不能脱离人民,权力的作用是为人民服务,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体现检察机关根本属性、进一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高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建设的高度,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解决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而检察机关建立建立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能促使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处处装着人民的利益,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能够注重用“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这把尺子去衡量、去检验;能够促使检察人员正确处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的关系,从而正确行使检察权,使检察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几种方式
(一)定期向人大及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这是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工作的有效形式。除了每年检察长在人大代表会上作的工作报告以外,凡是院里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查办重特大案件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其他重大事项、检察机关遇到的突出问题,均应及时向人大报告,积极与代表沟通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代表的监督,广泛寻求支持和帮助。
(二)认真办理人大及代表的议案、批评和建议。人大代表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认真对待这些意见、批评和建议,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对交办的人大代表的建议、议案,要集体研究,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办结和反馈。不能按时办结的,检察长要将进展和原因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形式,密切与人大代表联系。“请进来”就是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检查、评议、座谈、参加一些重要会议等;“走出去”即是组织检察干警参加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走访人大代表等多种形式,积极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请他们对检察工作及队伍建设提意见、提建议、出主意,并通过他们收集群众意见和反馈信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要定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予以反馈。
(四)深化检务公开、宣传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大检察宣传力度,积极向人大代表与广大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对检察机关查办的大案、要案和影响较大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也要及时宣传。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机关的内部报刊或宣传资料,使他们及时了解一段时期内的检察工作重点和内容,从而有针对性地支持和配合检察工作的开展。由于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大部分活跃在工作和生产的第一线,检察机关不可能与每位代表都保持经常的联系,因此,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时要务实、要有针对性,主要侧重于加强与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人大代表联系,如经济领域和易发生检察机关管辖的重要案件的部门和行业等。另外,还可以根据某一时期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有重点地加强与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的联系。
(五)坚持发放问卷调查表工作制度。每年坚持向人大代表发放问卷调查表,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阶层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整改,把检察工作评判权交给人大代表。
三、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应如何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体现检察机关根本属性、进一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高度,确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而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从总体意义上说,正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对检察机关能否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党中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大意义,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因此,检察机关在与人大代表联系时,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可能采纳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重大决策的,应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要随时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如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检察机关认为不能采纳,经向人大代表说明后,仍然要求强烈的,应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树立配合意识,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自觉完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交办事项,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种重要形式。基层检察机关应始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事项,自觉配合人大加强工作监督,努力确保各类交办事项落到实处。一是要认真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检察工作的决议。二是要及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三是要认真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搞好干部任免和述职评议工作。
(三)开拓渠道,提高认识,实现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化、规范化。基层检察机关应依托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增进了解,沟通情况,才能确实了解基层群众的热点、难点,才能真正制定相应的措施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一是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对如何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专题汇报、征求意见、邀请视察、督查督办、检查考核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要建立人大代表评议检察工作制度。基层检察机关应注意根据一个时期检察工作进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评议检察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要实行人大代表交办案件督办制度。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及反映的案件,统一由人大代表联络员负责登记,呈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示后及时分流,联络员负责定期与承办部门沟通,随时掌握交办案件进展情况,做到逐一登记、逐一呈报、逐一交办、逐一督办、逐一反馈,保证交办案件准确、及时办理。四是要扎实细致地做好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通过寄送文件及有关资料等,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让他们及时了解检察工作的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及所查办的有影响案件。
(四)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实效。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基层检察院党组要经常研究过问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县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络。按照检察长负责、分级实施的工作方法,对日常联系县人大常委会及各代表团的分管领导、联系人等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为了让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应主动向人大代表赠阅反映检察工作的《检察日报》等报刊资料,为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工作提供重要窗口和重要途径。让人大代表既能在人代会期间了解检察工作,也能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多地了解和接触检察工作,有效克服了原来人大代表只是通过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来了解检察工作的局限性。三是聘请人大代表上门监督。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联络工作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检察工作提供有利条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担任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对检察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