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首批共106项涉企行政审批

13.11.2018  16:11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建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11月10日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在全省范围内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通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省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东南网记者注意到,第一批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共106项,涉及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药品广告异地备案、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医师执业注册,以及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等等,改革方式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

据介绍,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步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并通过信息共享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事项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建立省级行政审批部门涉及市场主体准入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应明确目录中的审批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及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汇总,经省“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

根据《通知》,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省级有关部门应主动对接省市场监管局,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与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后置审批部门的一一对应关系。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若新增的经营范围属于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对应关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给对应省级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

进一步完善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探索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和福建省法人库。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信息对接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归集共享。省级有关部门负责部署和督促本系统各级监管部门完成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账号建立、职能认领和数据接收,并指导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相关市场主体准入备案或后置审批手续后,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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