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民事制裁决定书

01.10.2017  11:56
  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肖某明知物流公司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格,却与对方进行恶意串通,向物流公司借款,损害国家利益,遂依法对肖某进行民事制裁,依法收缴肖某尚未支付的利息。据悉,这是连江县法院首例适用民事制裁案件。

  2015年3月30日,肖某向某物流公司借款222885元用于购房,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利息按万分之八计算等内容。法院查明,某物流公司分别向张某等23人发放数额不等的贷款,贷款总金额达到560万元。后因债务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某物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4人履行还款义务。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以借贷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超过了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与肖某等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肖某明知物流公司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格,却与对方进行恶意串通,向物流公司进行借款,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关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的规定,肖某尚未支付某物流公司的利益,应当收缴,故作出上述决定。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