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意见 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14.12.2017  10:08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在保证疫苗供应安全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在第一类疫苗的招标采购中,原则上可在选取1家疫苗生产企业作为中标或中选单位的同时,再选取1家疫苗生产企业作为备选单位。在第二类疫苗的招标采购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疾病防控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中遴选采购品种,向入围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保障本地第二类疫苗供应。

  在预防接种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5公里;农村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海岛,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可及性。城市新建的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同时,县级卫计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记者 储白珊 实习生 蔡强)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