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志愿服务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

12.12.2017  12:49

  12月5日是国际志愿人员日,各地志愿服务组织以多种形式开展纪念活动。就在此前的12月1日,《志愿服务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该《条例》全面规定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志愿者在各个领域践行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志愿者活动是公益性活动,遵循的是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现实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做志愿者,只有那些有爱心、良知和奉献精神的人才会去默默贡献,传播爱心。

  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志愿服务无论在参与人数还是服务时间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在我国弘扬志愿者精神,鼓励更多的人做志愿者,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志愿服务条例》的施行,必将有力地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升。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由于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等问题一时还难以解决,使得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仍然大量存在;加之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没有跟上,造成社会上一些人的价值观发生偏移,遇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这样的背景下,弘扬志愿者精神,就显得很有必要。

  弘扬志愿者精神,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比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还可通过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如表彰、奖励一些突出贡献者,从而激励人们积极参与志愿活动。同时,需要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事业,比如,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活动如果需要专门知识或技能,就应开展相关培训等。

  “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志愿者体现出来的乐于付出的奉献精神,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时代,我们仍然需要弘扬志愿者精神,让做志愿者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让志愿服务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福建日报  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