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03.11.2017  21:59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出了深化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化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一系列决议和部署,把维护公共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指示精神,急需将其上升立法层面,为促进我省应急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省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省份,尤其是以台风灾害为主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忽视,公共卫生事件仍然威胁着公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呈现复杂多变性,公共安全形势严峻。近年来,我省突发事件频次增加,台风“苏迪罗”、“尼伯特”、泰宁“5·8”大型泥石流灾害、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H7N9禽流感和登革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据预测,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省面对的公共安全形势更加严峻,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郑重承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到2020年,要建成与公共安全风险相匹配、覆盖应急管理全过程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这是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应急体系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目前,面对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全面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总体上看,我省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方面仍然存在应急意识不够强、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得力、制度建设不配套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规范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落实。据统计,全国已经有三分之二的省份进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地方立法,为我省这次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因此,为全面提升我省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解决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会同省应急办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管理体制的问题。建立统一、协调的应急管理体制,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及时高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关键。根据《应对法》有关“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体制作了进一步细化。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拟在《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日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抗震救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辖区内应急力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关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的问题。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为此,《办法(草案)》从四个方面对《应对法》作了细化和补充:一是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第十一条)。二是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等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并指定牵头单位统筹协调该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三是建立专家参与制度。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家队伍,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家(第十五条)。四是建立平台体系和数据库。省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建设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专业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第二十条)。 (三)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的问题。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切实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同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便于政府和公众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为此,《办法(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建立应急值守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监测机构以及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守应急制度(第二十一条)。二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同时,对信息报告的要求作了细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对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内容、途径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特殊的群体和地区的预警信息发布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五条)。四是对不同主体接到预警信息后的应对措施提出不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负责人和指挥责任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预警信息的警示、建议、劝告,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并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处置与救援是突发事件应对的最关键阶段。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为此,《办法(草案)》规定了一些必要措施: 一是明确分级负责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二是建立现场总指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总指挥,统一开展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具体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第三十条)。三是对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通信保障工作和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经营单位的运输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应急专用频率的电波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线通畅。必要时开辟应急专用通道,应急抢险救援车辆按照规定优先通行和免缴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四是明确了新闻媒体、单位、个人在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三十六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