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宣判今年首起涉恶犯罪案

10.04.2019  17:51
  近日,福鼎法院宣判2019年首起恶势力团伙犯罪,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最后一名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雷某纠集朱某利、陈某彬、李某光、陈某海、兰某成、王某雄、夏某某、候某敬(上述人员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李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雷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本市城区或乡镇内多次实施打架斗殴、开设赌场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12月26日凌晨,雷某得知朋友王某威等人在福鼎市某酒吧内喝酒期间与被害人林某弟的朋友“小飞”因琐事发生争执,便电话联系并纠集朱某利、陈某彬、李某光、候某敬、夏某某及被告人李某等人手持砍刀冲至酒吧欲报复对方,期间雷某持刀冲至酒吧舞台并驱赶现场人员叫停音乐寻找林某弟等人,后其等人因未找到对方而驾车离开。

  后被害人林某弟与王某威相约在福鼎市山前街道里洋路口解释先前在酒吧内发生的纠纷事宜。雷某、朱某利分别搭载被告人李某及陈某彬、李某光、候某敬、夏某某、王某某等多人,携带砍刀跟随王某威赶至里洋路口并持刀追砍被害人林某弟、陈某杰。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某酒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两次因吸食毒品被福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雷某、朱某利、候某敬、陈某彬等人结成以雷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报复他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有劣迹表现,并与他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