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土地收储中心原副书记 因受贿15万获刑11年

22.10.2014  11:28

  东南快报讯 近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原副书记、副主任杨某犯受贿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8年初,蔡某(已被判刑)通过时任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的杨某,让厦门一家公司承接了漳州一厂片区的拆迁工程。蔡某从中获得180万元好处费,送给杨某3万元。

  据查,2003年8月至2006年,杨某利用担任漳州市土地收储中心副主任、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监督管理原龙机厂片区拆迁工作的时候,将其与妻子、女儿到云南等地旅游的费用票据拿到市房地产公司冲销之前所借的1万元;在负责监督管理江滨路地段的市直公房和市直企业厂房拆迁工作的时候,以借款形式收受漳政拆迁公司送予的3万元;在负责监督管理漳政拆迁公司拆迁工作的时候,收受该公司送予的面值共计3.8万元的购物卡;在负责监督管理漳政拆迁公司拆迁工作的时候,以领取加班费补贴的名义从该公司领取好处费共计5700元;在负责监督管理漳政拆迁公司拆迁工作的时候,以报销发票的方式收受市房地产公司和漳政拆迁公司给予的共计40250元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送予的钱财,数额为15.39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杨某能退还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满荣 宝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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