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30.09.2017  21:33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载体。福建是全国湿地资源较为丰富的身份之一,根据2010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全省面积为8公顷(含8公顷)以上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面积共计87.1万公顷(不包括水稻田),其中,自然湿地71.12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81.65%;人工湿地15.98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18.35%。 湿地公园是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效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湿地公园是保护湿地的重要载体,是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重要方式,是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场所,是我省湿地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护湿地和扩大湿地面积的有效方法。实施湿地公园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重要举措,也将有助于推动供给侧改革和精准扶贫工作。截至目前,福建省已批建国家湿地公园6处(1处正式授牌,5处在试点建设),湿地公园总面积达6134公顷,但尚无一处省级湿地公园。近年来,我省各地建设湿地公园的积极性高涨,但因我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未出台,严重影响了湿地公园的建设。同时国家林业局从2017年开始实施湿地公园晋升制度,省级湿地公园需经过几年建设,方可晋升国家湿地公园,地方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缺失,将阻碍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持续发展,势必将影响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十三五”相关规划的落实。因此,制定出台《福建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十分必要和迫切。我们会同省林业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湿地公园定义和《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省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此次立法调整对象仅限于省级湿地公园,为此,《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统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湿地保护需要,设立本级湿地公园。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近年来,各地在开展生态建设中,建立了一些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但在不同地方、不同部门间,湿地公园的概念不同,导致湿地公园建设混乱,有些湿地公园有其名而无其实,十分有必要对其概念予以明确。为此,《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活动,划出一定面积依法经认定后予以管理的特定区域。 (二)关于湿地公园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由于湿地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征求意见时,一些部门提出对湿地公园的管理也应考虑到相关职能部门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能。为此,参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职责分工规定,按照当前确定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牵头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避免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保证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同时便于相关工作与上级部门衔接,有利于确保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此,《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工作。湿地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三)关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专家论证问题。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保护和管理好湿地公园,规划是关键,其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强化湿地公园建设监管,确保湿地公园建设科学、规范、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湿公园总体规划拟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为此,《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对适宜开展湿地公园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总体规划开展建设。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建设或者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新设立或调整后的湿地公园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行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四)关于湿地公园的认定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求,避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对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拟采用认定方法,而不是行政审批方法。为此,《办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湿地公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湿地公园认定委员会,实行专家实地考察和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湿地公园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委员会成员经听取申请陈述,对申请材料、核查报告等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认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可召开。经到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才可通过湿地公园认定。经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在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并向社会公告。未通过认定的,应该按照认定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提请认定,并提交整改报告以及申请材料。再次评审未通过的,应当停止项目建设。未经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湿地公园名称。规划建设期满,未申请湿地公园认定的,应当停止项目建设,拆除已建设施,恢复湿地。     (五)关于湿地公园的分区管理问题。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为妥善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利用关系,更好地保护湿地,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按照“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湿地公园内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和保护、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行分区管理,一般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湿地面积应大于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合理利用区湿地面积应控制在湿地总面积的15%以内。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及科研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可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