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全国首发“生态环境修复失信令”

10.06.2019  13:40
  日前,泰宁县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对生态环境修复协议履行不到位的被告人黄某华发出全国法院首份“生态环境修复失信令”,这是该院创新绿色生态司法保护的又一重要举措。

  被告人黄某华因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泰宁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华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黄某华适用缓刑,并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今年5月初,该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专题调研中发现,被告人黄某华未能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为此,该院依法向被告人黄某华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修复失信令”,将黄某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黄某华继续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近年来,泰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涉生态资源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创新生态修复模式,完善生态复绿管护和补植制度,设立“大金湖生态司法保护中心”,发出全国首份“护河令”,为打造“地绿、水清、天蓝、居怡”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8年以来,该院审理涉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修复12件12人,发出修复令12份,放养鱼苗15万余尾,管护河段100余公里,林地修复面积累计达700余亩。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