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派我来巡山” 一被告人领到上杭首份“护山令”

19.01.2021  11:01

1月13日,上杭法院在宣判一起失火案件时,一并向被告人丘某某发出“护山令”,这是上杭法院首次发出“护山令”。

丘某某在农作时烧杂草跑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7亩。案发后丘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害,自愿在村里打起了铜锣,宣传禁止野外用火,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丘某某承诺对失火山场进行复绿补种,自愿参加巡山护林和森林防火宣传等生态公益活动。综合丘某某犯罪情节和认罪情况,上杭法院当庭宣判,以被告人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考虑到丘某某系独居老人,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上杭法院创新“行为式”生态修复,向被告人丘某某发出护山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间按照承诺自觉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包括禁止从事一切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参与复绿补种、公益植树,开展巡山护林,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检举、揭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通过生态公益行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

通过司法令状责令被告人开展复绿补种、生态管护及环境保护宣传等生态公益行动,能够推进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相融合,实现惩治教育和生态修复双赢。”上杭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庭庭长范文强说道。

近年来,上杭法院全面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因案施策,推进复绿补种修复、生态补偿修复、绿色公益行动修复等模式,让“毁一片”变成“绿一片”,让“毁坏人”变成“管护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