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海丝史迹保护条例二审 法条增删变化有点大

30.06.2016  13:44

   泉州海丝史迹保护条例二审,法条增删变化有点大

   史迹疑存点擅自开工 最高罚50万

  6月3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徐锡思)昨日上午,泉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4次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多个专项工作报告。

  备受关注的泉州首部实体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也拿出了二审稿供与会人员再次进行审议。海都记者了解到,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法条增删变化有点大,精准程度也更高。

   保护方针和机构都有增补

  二审稿增补了第三条,即明确提出“保护方针”,海丝史迹保护管理条例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此外,还增加了第六条“机构保障”,主要是解决机构和人员的不足,列入文保单位的,市、县两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没有机构、专人以及尚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传承与利用规定更细化

  传承与利用,如何更科学、合理?二审稿提出,发展海丝旅游服务、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应该符合保护规划,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危害海丝史迹安全、破坏历史风貌。

  海丝史迹的展示,要跟整体环境、历史氛围、文化属性相协调。其中,专门指出应当为工作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鼓励采用先进、合理的手段展示海丝史迹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

  二审稿还规定,市、县两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海丝史迹旅游资源,合理规划旅游路线,发展海丝史迹旅游产业。

   明确规定史迹疑存点处理

  保护和管理一章的修改,增加的内容,主要就是将保护的预防性措施,大量前移了。有些地方,地面没有海丝史迹,但挖下去可能就会有发现,怎么办?

  二审稿增加了第十四条,在海丝史迹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及时将施工中发现可能存在地下或水下海丝史迹并采取有关措施的规定,列入招标文件中。

  二审稿还专门对“疑存点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涉及案件办理的可移动文物,明确了处理程序和时限。

   细化破坏海丝史迹法律责任

  破坏海丝史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稿做了更多的细致化修改。

  其中,对于疑存点的新增保护内容,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发现有海丝史迹疑存点文物,没有立即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的,由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