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鲀鱼消费提示

28.10.2016  21:16
 

今年9月,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的加工经营。近期部分媒体炒作全面放开河鲀生产经营等信息误导消费者,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避免发生误食河鲀鱼食物中毒事件,特作如下消费提示:

一、目前仅是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产品的加工经营;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

二、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三、广大消费者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有条件放开河鲀鱼加工经营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和食用违规生产经营的河鲀鱼及制品、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鲀。

四、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采购、加工和销售河鲀的,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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