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出台文件着力破解轮候查封执行僵局

09.07.2018  20:02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以推动首先查封法院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进度,有效避免因其怠于处置查封财产导致轮候查封案件陷入执行僵局。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首封法院负责处置,首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封法院应于10日内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同意移送;逾期不回函的,视为同意移送处置权。首封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怠于处置查封财产,轮候查封案件满足一定条件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将案件全案指定首封法院执行,倒逼首封法院依法积极主动履职。对于长期未结案件,属于无抵押等优先债权的轮候查封案件,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首封法院明确无余值可以分配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福建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与轮候查封,当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时,一旦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的财产,就会导致轮候查封案件既无法继续处置,又无法终本,陷入执行僵局。该意见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首先查封法院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进度,压实首先查封法院依法履职的责任,提高执行效率。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