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1.09.2017  18:36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型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档案作为国家的重要信息资源,传统的档案利用服务方式已无法满足公众对获取档案信息的需求。特别是随着档案信息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各档案形成单位形成了大量的数字档案(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副本),发挥这些数字档案的重要作用,推动数字档案的社会共享已经成为档案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和广大公众的迫切要求。这就对档案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依法治档的新时期,推动档案信息服务与共享最好的保障机制与措施就是建立制度性保障。虽然在档案的利用服务与信息共享方面有一些规定散见于国家和我省的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中,但还缺乏直接、完整的法规、规章作为顶层规划和法治保障。因此,为促进新形势下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模式的创新,确保公众更加畅通、便捷的获取和使用档案信息,厘清数字档案共享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数字档案信息共享、公开和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十分有必要制定《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我们会同省档案局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保障问题。档案信息化是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与基础,经规范处理的数字化档案目录及其全文信息,为档案信息共享提供了充足资源。目前,我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各档案形成单位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缺乏整体规划,进度安排不一、技术方案各异,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投入亦参差不齐,亟需从全省统筹发展的高度将档案信息化作为数字档案信息共享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整体规划、统一实施,并且要杜绝资金浪费,避免出现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化资源孤岛”的问题,与“数字福建”现有的各类政务资源平台建设互联互通。为此,《办法(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档案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数字档案共享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法(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确保电子政务信息数据库与共享平台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 (二)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配套要求问题。档案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基础的设施设备,部分档案馆受经费限制,信息化设备配备较为有限,无法有效开展数字档案共享工作;同时,由于全省没有统一的档案信息管理软件、软件标准不统一,造成各级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缓慢、数字档案共享条件薄弱。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网络系统,配备档案数字化设施、设备,基于省市两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统筹建立数字档案的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专题数据库等数据库。《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数字档案管理软件由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发与维护,并无偿提供给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使用。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自行组织开发或者采购的数字档案管理软件,或者已经有使用的各类数字档案管理软件,应当实现与共享平台的对接,并符合以上平台的数字档案移交标准。 (三)关于数字档案的共享问题。为了保证数字档案共享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办法(草案)》基于数字档案信息共享活动不同环节的不同特点,设立了一系列相互有机联系的具体制度,规范与管理共享活动,理顺在共享活动中各单位的权责关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级各类档案馆主动提供普遍共享类数字档案信息共享服务的法定义务(第六条);二是建立数字档案共享工作机制,要求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设置共享平台前置交换接口,实现本单位办公系统与共享平台之间的互连互通(第十四条);三是实行标准化建设,要求全省施行统一的电子文件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标识、描述、存储、查询、交换、网上传输和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规范(第十五条);四是明确数字档案共享的分类,将数字档案共享按照不同情形,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类,施行分类管理(第十八条);五是创新了数字档案共享的模式,确定数据查询、直接交换、定制处理三种共享模式(第二十条)。 (四)关于公众权利和数字档案的法律效力问题。管理和共享数字档案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其作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效而便捷的档案利用服务,为保障公众查询利用数字档案的权利,确保公众便捷获取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档案信息,《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和获取授权公开的数字档案,需提出申请,数字档案提供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不能答复的,经数字档案提供方负责人同意,可延长三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方。公民可凭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在数字档案查询平台进行身份确认后,远程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土地房产等证明性数字档案。确立数字档案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大力提升档案资源的社会价值,为赋予数字档案的法定证明效力,《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从共享平台下载生成唯一序列号、并经档案馆统一电子标识确认的数字档案,具有与纸质档案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关于数字档案共享的安全保障问题。从档案安全角度看,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各种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以及非法的入侵等等都严重考验着档案数据的安全,而且数字档案信息具有可变性、脆弱性、与载体的相分离性、对系统的依赖性、内容传输的网络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对其管理和安全维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办法(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数字档案共享的安全保障进行规范:一是要求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字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加强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完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等防控措施(第二十九条)。二是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向共享平台提供和上传数字档案之前,应当依法对数字档案进行脱密、脱敏处理(第三十条)。三是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数字档案及其共享安全的行为:(一)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二)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破坏数字档案系统;(三)伪造或者篡改数字档案序列号等电子标识;(四)超出授权范围使用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字档案;(五)其他违反数字档案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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