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通报2017年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09.03.2018  15:41

  2017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查处各类广告案件973件,罚没1547.06万元。罚没总额较2016年增长37.4%,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29件,较2016年增长45.0%。为加强节日广告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全面落实广告条线“谁执法谁普法”的“七五”普法责任制,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好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2017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查处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漳州闽南影视广告中心、三亚新特药

  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件

  当事人漳州闽南影视广告中心、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于2017年1月在漳州电视台违法发布“神马牌精制海马追风膏”处方药品广告,广告播出内容采用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样稿,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漳州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责令上述两方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漳州闽南影视广告中心作出处以罚款没收广告费用22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两案罚没款合计456000元。

  【案例二】

  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发布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唯一一家取得互联网金融全牌照的企业”、“网上投资理财最安全、最便捷、最正规的渠道”、“质保服务专款增至10041566”、“年化收益15%、100%投资安全保障”等虚假宣传内容,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案例三】

  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刘医生祛斑方”违法广告

  当事人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份在东南卫视播出“刘医生祛斑方”广告,广告费用7700元。该广告中出现“保证治好你的病,祛掉你的斑”、“用刘医生祛斑方,7天明显淡斑,15天色斑消退大半,30天色斑一干二净,一辈子都不反弹”等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使用效果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7700元;3、罚款31000元。总计罚没款38700元。

  【案例四】

  福建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案

  当事人福建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为了宣传、招收学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在店门正对面墙上悬挂有一幅画面为习近平肖像加文字内容:“中国梦、顶正梦、创业梦,全力为习大大的中国梦真诚扶持创业,始终秉承顶天立地做人,正大光明做事的原则”的宣传广告;同时,在公司内部悬挂红底白字内容为“全国最大最专业的餐饮创业平台以及全国各分校地图、企业大事记”的宣传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20万元。

  【案例五】

  福建省古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福建省古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在其网站上使用虚构名称“龙岩市红色古田培训中心”,谎称其“隶属于红办,由政府部门主管”,并在广告中宣传龙岩市委宣传部×××同志、龙岩市纪委×××同志、中共龙岩市委党校×××同志为该中心师资力量,还使用其相片做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龙岩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合并处罚75万元。

  【案例六】

  龙岩市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

  涉嫌发布内容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龙岩市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为吸引客户,提高公司知名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佩戴佛教饰品驱邪避祸,转运求福,貔貅具有的风水功效”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2017年10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案例七】

  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教育培训招生广告案

  当事人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筹划、制作了“[赢在选择]升本捷径就选高职招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以下简称微信广告)和“2017高宏教育高职招考宣传册”(以下简称宣传册)、宣传单页广告,分别于4月30日与5月3日在家长会和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微信广告,发放宣传册、宣传单页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广告和宣传册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使用学校领导与省教育部门领导等人合影的照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的明示保证性承诺,使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福建省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以罚款230000元;3.对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八】

  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域名为http://www.modo7game.com的公司网站,发布写有“H5游戏第一品牌”字样的广告内容,涉案网站为当事人自行通过互联网联系不知名个人制作发布,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17年10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1万元。

  【案例九】

  海峡现代城(厦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海峡现代城(厦门)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海峡现代城”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户型折页、招商手册、海报、项目导示牌、报纸等方式以项目并不具备的“SOHO”、“宜商宜住”等带居住属性的功能或用途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的规定,2017年8月,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2015年9月1日之前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1994年旧版)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929371.1元。(二)对当事人2015年9月1日之后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74000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1103371.1元。

  【案例十】

  福建省建瓯市金桥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发布违规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建瓯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户外广告牌投放房地产广告,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为“靠山,近水,择名校”,其中“名校”指建瓯市政府规划且尚未开工建设的学校,误导消费者为了拥有更好的教育资源而购买该房产项目。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于2017年11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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