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02.07.2018  17:24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石头厝是平潭独特的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品牌,是平潭的“真宝贝”。作为平潭传统海岛渔村的主要居住载体,石头厝沉淀着厚重的传统渔家文化,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因其独特的建筑风貌,被国家地理杂志形容为“谜一样的彩色城堡”。据2017年全区石头厝普查数据显示,平潭共有石头厝建筑4.4万多幢,石头厝数量、规模、保存完好度及整体建筑风貌相比省内外都十分突出,保护和利用好石头厝,对展现石头厝传统风貌和艺术价值、传承平潭海岛生态文化、建设国际旅游岛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大力推进石头厝保护管理工作,成立了石头厝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着手编制《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专项规划》,取得了一定成效,保护氛围日渐浓厚,石头厝旅游开发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石头厝的整体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针对石头厝及传统风貌的破坏行为,以及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无度无序开发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时面临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手段和力度不足等问题,成为制约石头厝的有效保护和高水平开发利用的瓶颈。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好平潭石头厝资源,把石头厝保护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当前开展石头厝保护管理立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草案)》全文共五章,三十五条。 (一)关于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问题。 石头厝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个“新课题”,由于缺乏相对成熟的管理办法和机制,可参照的经验和做法较少,当前在开展石头厝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时,经常面临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因此,为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分工,避免推诿扯皮,强化工作落实,《办法(草案)》分别规定了实验区管委会职责、实验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了实验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石头厝保护管理,其他各部门应各司其责的管理格局(第四条)。 (二)关于采取名录管理的问题。 石头厝保护对象、范围的确定是对石头厝进行保护的前提。为便于通盘考虑和统筹管理,《办法(草案)》规定石头厝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第六条)。从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角度出发,《办法(草案)》还规定了石头厝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第六条),并分别明确了不同保护等级石头厝的选择标准(第七至九条)。 (三)关于编制保护规划的问题。 石头厝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石头厝的重要依据。为强化保护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着力解决我区石头厝保护过程中保护标准不一致、保护效果参差不齐等问题,实现石头厝保护管理“一张蓝图干到底”,《办法(草案)》规定要组织编制石头厝保护规划(第十条),明确了石头厝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第十一条)。 (四)关于划定石头厝风貌区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古建筑、古民居的价值和保护重点普遍以单体建筑为主,平潭石头厝的特点和价值更突出地体现在建筑体量的规模化和建筑风貌的整体性,在保护时应当统筹考虑具有保护价值的石头厝单体建筑和整体风貌突出的石头厝风貌区的保护,要避免在石头厝保护过程中出现“重单体建筑、轻整体风貌”的现象。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在编制保护规划时要划定石头厝风貌区,并明确了相关划定依据(第十一、十二条)。 (五)关于明确保护措施的问题。 完善、有效的保护措施是确保石头厝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为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结合近年来石头厝保护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草案)》对列入名录的石头厝,按其保护等级分别明确了不同的保护要求(第十四至十八条),并具体规定了石头厝风貌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保护要求(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同时,为加大保护力度,对石头厝及石头厝风貌区的相关破坏行为予以明令禁止(第十九、二十条)。 (六)关于开发利用的问题。 石头厝是平潭重要的旅游资源,处理好石头厝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充分挖掘石头厝独特的资源禀赋和价值,实现石头厝的高质量、高水平开发利用,是推动石头厝保护管理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办法(草案)》规定,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石头厝进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对石头厝风貌区采取民宿经营、民宿聚落的模式进行整体开发,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滨海旅游、传统手工业、民宿业以及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七)关于加强监督管理的问题。 为解决当前石头厝保护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强化石头厝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保障石头厝保护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办法(草案)》规定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和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并具体规定了破坏石头厝及风貌的各类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同时,从提高社会公众积极性、构建共管共治体系的角度出发,《办法(草案)》还要求建立石头厝保护监督员和志愿者队伍,制定村规民约,并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九、三十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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