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市属中小学校合作办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2.03.2018  15:01

日前,厦门市教育局采纳审计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厦门市市属中小学校合作办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际合作管理的通知》,从制度上对合作办学的行为、程序、资金管理进行规范,促进合作办学的开展。

2017年,厦门市审计局对市直属中小学校合作办学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审计调查表明,近年来,厦门市教育局为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动市直属中小学校和薄弱学校以委托管理、派驻指导团队和定期教学指导等形式合作办学,从师资培养、学校管理、教学实施、质量监控、文化创建等方面帮助其他中小学校提升教育质量,使校际之间、岛内外之间、城区之间的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均衡发展。同时也发现合作办学存在审批程序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为此提出了完善合作办学配套制度、健全保障机制等审计建议。

厦门市教育局积极整改,制定了上述两项制度。合作办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经费监管和经费支出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合作办学专项经费应转入甲方学校基本账户,由学校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合作办学专项经费作为专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合作办学专项经费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提出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相关性、合规性、合约性三项开支原则。对专项经费支出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专项经费可用于五个方面,一是可用于甲方学校教职工的工作补贴、交通费用及劳务费;二是可用于与合作办学直接相关的教学教研、集体备课、师资培训等各项活动费用;三是可用于合作办学两校开展学生交流活动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四是可用于与合作办学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五是可用于弥补甲方学校公用经费。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际合作管理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合作办学申请程序,提出“加强管理合作、强化教研训合作、加强城乡合作办学、建立定期研究机制、考核评估机制”五项增强合作办学实效的办法,提出严格执行纪律的有关要求。(厦门市审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