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局行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08.05.2017  12:51

闽粮财〔2017〕75号

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粮食局行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5月3日

 

福建省粮食局行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节约机关经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年第71号令)《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闽委发〔2014〕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局办公室要会同相关处(室)按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将局机关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局机关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局机关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确保人员工资以及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压缩不合理、不必要开支。凡无经费预算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报销费用。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经费支出管理

        ( ) 人员工资及离退休费用管理

        1.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工资及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用由人事处提供经省工改办或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休费核定单》送办公室,按规定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由国库支付局按月发放在职人员工资及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2.编制外人员(含退休返聘)工资或工资调整,按照《福建省粮食局关于规范编外用工管理规定》(闽粮办〔2013〕61号)具体规定执行。

        ( ) 办公用品、设备及印刷等费用管理

        1.机关各处(室)所需办公用品及耗材,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实行领用登记管理办法,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时,应当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据实载明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办公设备购置及印刷有关业务报表等费用由所在处(室)申报,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且所需的支出须在年度部门经费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项目内。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需由办公室统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2.报纸、杂志由办公室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统一征订,各处(室)因工作需要订阅的专业报刊由处(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3.报销费用时,报销人员应当填制《购买物品及费用开支报销单》(附件1),连同审批人批件及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报销凭证。

        (三)差旅费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需填制《出差审批单》(附件3),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科级及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2.严格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按照现行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航空出行购买机票的,必须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要求,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若官方网站上购不到所乘的航班票则需截屏信息作为非指定购票报销附件。

4.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制《福建省粮食局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连同《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若参加会议、培训的还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文件。

5.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支出,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3号)文件执行。

        (四)会议经费管理

        1.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全省粮食工作会议为年度工作例会,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每年不超过1次,参会人员(含工作人员数,下同)不得超过200人;其他全省性会议,若参会人员不超过50人的,设区市粮食局长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各业务处(室)召开的会议,若参会人员不超过50人的,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若参会人员超过50人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对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

2.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按省财政厅公布的会议定点饭店名单作为开会场所。

        3.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4.会议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标准按照现行的《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会议所在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三类会议人数按会议代表加会议代表人数8%的工作人员计算;四类会议人数按会议代表加会议代表人数6%的工作人员计算。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天数不超过1天。报到和离开时间不超过1天。

        5.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主办处室在召开会议前应编制会议费预算单,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和报销。结算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白条和非正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结算单、会议公示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一起作为报销凭证。局办公室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培训费管理

各处室举办的业务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1.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各处室在年初应向人事处报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汇总审核后的局年度培训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2.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批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个别临时增加培训的,需有上级文件依据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后,增加或补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3.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4.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按照现行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6.培训经办处室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公务接待费管理

公务接待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审批控制制度,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作为“三公经费”定期公示;公务接待标准按照现行的《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当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5)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按局机关行政经费审批权限报审批人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接待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以及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和菜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七)车辆维修、保险费的管理

        1.建立车辆定点维修和统一保险制度。为了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节约支出,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统一保险制度,具体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2.完善维修、保险费支出审批手续。局机关车辆维修和更新主要零部件,所需经费必须控制在年度“三公经费”中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内,由办公室从严掌握。

3.报销费用时,报销人员应当填制《购买物品及费用开支报销单》,连同审批人批件、修理项目和费用清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三、资产和资金管理

(一)局机关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实物资产的购置和出租、出借、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购买、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年度终了,由局机关财务配合办公室做好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局机关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在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资产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无年初预算的不得购置配备。其购置实物的数量、购置费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闽财资〔2016〕6号)文件执行。若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局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和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各项规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向银行取款1万元以上的,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接送以确保现金安全。

        (四)各项经费开支,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防止长期挂账。

        四、经费开支审批手续

(一)严格审批程序

凡在局机关财务报支的经费,均要认真填写报销单,经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会计复核后,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送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经费开支实行分级归口统一管理的审批报销制度

1.局机关编制内的人员经费支出

(1)在2000元以内的行政经费开支由经办处(室)提出意见,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内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2)预借款项单笔在1万元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借款超过1万元或累计借款超过5万元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各项借款应及时办理报销结算,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结算核销手续的按有关财经制度处理。

2.离退休人员的公务费按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数实行包干使用管理办法,具体由老干处主要负责人按公务费开支范围(经批准外出看病、疗养、因公出差、参观考察等的旅费、老干活动室的水电、书报费以及交通费等)严格掌握,经费审批按第1条“局机关编制内的人员经费支出”的第(1)小点人员经费支出审批规定审批。

3.专项业务经费

财政批复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经费,应当安排到各业务处(室)具体负责落实,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年中追加的有关专项业务费由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落实。

各类专项业务经费包括财政批复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经费和年中追加的专项业务费具体开支时,由职能业务处(室)提出分配意见,会商财会处后,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实行分级审批,200万元以内的专项业务经费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经费报局长审批。

(三) 局机关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制度负责对局机关各项行政经费支出进行审核,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

本规定所称“以内”,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购买物品及费用开支报销单(点击下载)

          2.福建省粮食局差旅费报销单(点击下载)                   

          3.福建省粮食局出差审批单(点击下载) 

          4.福建省粮食局会议费预算单、结算单、公示单(点击下载)

          5.省粮食局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点击下载)                   

          6.福建省粮食局培训费用公示单(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