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修复,助力“造血再生”

12.08.2020  10:20

福建宁德等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时说。

        这项被最高法工作报告特别点名的工作机制背后有哪些故事?

        激活企业“再生细胞

        “这个政策非常人性化。信用修复后,我们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与补贴,还成功对接新项目,总算渡过了难关。”近日,一家生物科技企业负责人林先生向周宁法院法官道谢。

        林先生的企业主要从事无患子委托生产和销售,在一起案件中,该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应连带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多万元。案件开始执行后,除了拍卖设备得到的900万元外,仍应偿还2100多万元。

        因无力偿还剩余债务,去年8月,两家企业相继被法院“拉黑”。信用留下“污点”,林先生在贷款、投资以及享受政府政策扶持和补贴方面都受到限制,经营一度陷入困境。

        不久前,得知宁德两级法院已出台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林先生向周宁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不仅如实申报财产,而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将企业名下1万多亩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院同意暂时解除信用惩戒,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枷锁”解除,“造血细胞”随之复苏,该企业又重新回到正轨。

        让这类企业得以“复活”的信用修复,是宁德中院为深化执行改革,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出台的一项激励机制,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促进复工复产的一项具体举措。将被纳入和已被纳入“黑名单”,但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积极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依据正当事由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屏蔽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等。

        机制一经推出,一批拥有强烈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实现“再生”。截至7月底,全市法院已对227名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促进147人履行还款义务,107人达成还款意向,累计金额1.04亿元。

        “脱黑”严防弄虚作假

        身处“黑名单”,生产和生活都会受到负面影响。对此,福鼎的周先生感触颇深。

        “我是做生意的,上了‘黑名单’,就像双脚被绑住了,寸步难行。”周先生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为经营合伙人提供担保却未能如期偿还,成了“黑名单”一员,不仅公司信誉遭客户质疑,经营之路也举步维艰。就在他迫切想要“脱黑”时,失信修复让他看到了希望。

        信用修复推行以来,宁德法院充分发挥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主动性,在发出执行通知时,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激励与惩戒机制,给予被执行人1~3个月合理宽限期。

        为确保信用修复过程中的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宁德中院共对被执行人设置7类13项评分项目,其中涉及配合处置财产、遵守限制消费令等内容,评分达到100分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针对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该院制定了严格的审查与处罚标准。信用修复期间,法院对暂停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审查,一旦发现不符条件的,将立即恢复惩戒。对发生违规情形的,不仅取消信用修复资格,还将延长失信发布期,并依法从严处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修复过程中,宁德中院同样注重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在该院出台的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实施细则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同意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异议,法院应在10日内复核,申请执行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民事诉讼法225条进行审查处理。

        执前督促“一箭多雕

        “法官,这是两万五千元,我想先用来还款,剩下一半也会尽快还清。”近日,被执行人陈某赶到霞浦法院,主动提出履行还款义务。

        促使其主动履行的动力,是此前法官的一个执前督促电话。因未能如约偿还5万元欠款,陈某即将被拉入“黑名单”。当从法官的来电中得知自己还有机会“脱黑”时,他迅速赶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一个痛点。今年5月,在宁德全市法院实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基础上,霞浦法院再次创新执行方式,提出执前督促履行机制,对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可能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可先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前督促,促进其自动履行义务。

        “执前督促重点关注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已进行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及刑事罚金类案件。”霞浦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陈鹏辉说。

        执前督促过程中,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方式,对将要纳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督促,全面告知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同时给予被执行人7天时限,督促自觉履行义务。

        看似小小的“执行前移”动作,却在“多赢”中收获良好的效果。

        “一方面,从源头上控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加强执源治理,法官不再疲于应对小额民事执行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申请人权益的及早兑现与当事双方执行成本的减少,也削减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对抗。”宁德中院执行局局长郑江毅说。

        据介绍,这一探索实施仅一个多月,霞浦法院已促成78件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还款607万元,效果显著。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