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区修订出台《关于完善城市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01.07.2016  15:02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近日丰泽区重新修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市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增加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医疗救助限额,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增加医疗救助对象。新增加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分为四类对象,即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为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二是增加救助方式。新增加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按个人支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享受保险和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支付部份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照0.2-0.5万元标准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份5万元以上的,按照0.5-1万元标准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三是提高救助比例。第一类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调整到90%;第二类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从60%提高到70%。 四是提高救助限额。特殊门诊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从1.4万元提高到2.1万元;住院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

 

(丰泽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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