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7.2017  11:41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国有林场在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林业科技示范、发展林场经济、搞好林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现已成为我省重要的生态保障骨干基地、林木良种繁育基地、林业科研教学基地、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充分发挥了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为绿化八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我省国有林场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生态大省、生态强省建设不相适应,发展也不平衡,在管理方面也不很规范,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存在不少问题,如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和生态保护,实现林场可持续发展,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办法》。我办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国有林场的功能定位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省属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提供生态公益服务,属性界定为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因此,《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关于国有林场规划建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改革方案,明确国有林场要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森林可持续经营、严格保护等措施,实现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加强国家林场规划和建设,提升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水平,《办法(草案)》第二章对全省国有林场规划和建设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改革方案,国有林场改革应当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的原则。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为此,《办法(草案)》第三章从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四)关于规范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问题。为保障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安全,规范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行为,《办法(草案)》第四章从经营区稳定、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资源利用等方面对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行为予以规范。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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