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政府印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30.08.2017  10:21
      为进一步推动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近日,浦城县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浦城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浦政办〔2017〕177号)和《浦城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政办〔2017〕184号)(以下简称《方案》、《办法》)。
      《方案》对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安排,提出了总体要求,制定了目标任务,细化了工作内容,强化了保障措施,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供销社主任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建设和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浦城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法》共九条,对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的来源、使用原则、使用范围、使用办法、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指出,供销合作社合作基金以供销社当年社有资产及其所属企业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能激活基层企业活力,尽快产生效益的短、平、快项目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及经批准的其它用途。要求县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落实,做好跟踪检查,按规定实施追踪问责;项目补贴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台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