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破解纠纷之道

24.09.2014  11:51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纪念中国海事法院建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公布30年来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等入选其中,入选数量位居全国海事法院前列。

  走过了24个春秋的厦门海事法院,已经打造出一支讲政治、精法律、懂经济、通外语、知航运的复合型法官队伍,为福建社会经济发展和海峡两岸经贸往来提供了强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每一起案件的审结都代表中国的形象

  “您的工作能力极高,品德高尚,在您的工作领域经验丰富能有效地解决问题……”2012年11月23日,叙利亚驻华大使伊马德穆斯塔法给厦门海事法院陈萍萍法官写来了感谢信。

  2012年7月,一艘阿尔巴尼亚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塞拉利昂籍“LEDOR”轮,从印度装载我国某大型国企购买的2万多吨铁矿石,在驶往江苏南通港途中,因船体老旧、货舱破损,船东又缺乏资金维修,导致搁浅在莆田海域达9个月。

  “心急如焚的收货人无奈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船舶和强制卸货。”海事法院副院长张希舟介绍说,货轮长期滞留在港口,还面临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管理问题,以及对周边海域养殖户的污染;而船东弃船后,由于货轮缺柴油,船上的17名叙利亚籍船员在酷热的天气里没法开空调,只能在船舱里煎熬,没有淡水洗澡,也没有蔬菜,健康受到影响……

  于是,当法官登轮踩着发烫的甲板履行司法手续时,船长以被船东拖欠巨额工资为由,拒绝配合执法。

  “你们生活上的困难,我们一定会帮你们解决。”张希舟郑重承诺。一项项举措全面展开:联系船代公司,请他们先垫付资金,购买柴油、蔬菜、淡水等物资,及时送到船上;商请收货方先预付一个月船员工资,以便船员购买个人生活用品;以厦门海事法院名义给莆田市相关部门发函,请他们协调医生上船给船员看病;当得知“苏拉”台风有可能在福建登陆时,联系莆田海事部门将货轮拖入避风港湾。

  两个月后,法院成功拍卖“LEDOR”轮,并将拍卖款优先给船员发工资,协助船员办理回国手续,这起涉及“四国三方”的涉外案件终于得以妥善化解。

  回国前,17名叙利亚籍船员拿到

  共计53万美元的工资后,特意向法官赠送锦旗,叙利亚驻华大使专门给承办法官陈萍萍写信致谢。2014年初,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七起“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之一。

  “每一起案件都代表中国的形象。”张希舟介绍,厦门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0%左右,审判面辐射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的42个国家和地区。

  2012年5月31日,厦门海事法院成立涉台审判庭。为了破解“送达难”,涉台海事法官采取向船长送达或向境外公司在大陆的办事机构送达的方式,减少送达时限。这使原本要耗时长的案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进入司法程序,突破了时空的阻隔。两年来,涉台审判庭共受理涉台海事案件46件,85%的案件在100天内审结,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历经24年的发展,厦门海事法院海事审判稳步发展,涉外、标的额大、跨地区审判等案件不断增加。截至今年6月,厦门海事法院共审理各类海事、海商和执行案件15098件,标的金额达188.68亿元,已审、执结案件14819件,标的金额127.38亿元。生效裁判文书在规定时限内100%上网公开,“上网比”位居全省第一;据中国科学院2月份发布的首个《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显示,该院裁判文书公开测评位居第2名。

  女法官也敢深夜出海扣船

  8月26日,申请人珠海某公司律师在广东给厦门海事法院东山派出法庭庭长温文华打来电话称,被申请人的船舶在珠海没有扣押成功,已驶往福建海域,预计次日晚上会在漳浦古雷海域装货,并提出扣押该船舶申请。

  厦门海事法院东山派出法庭只有温文华和贺静两位女法官。夜间出海扣船,能见度差,很不安全。但她们并没有推辞,而是立即和东山县海事处联系,请他们协助监控该船舶航行动态,同时迅速制作法律文书,随时准备出海。

  27日晚6点,东山县海事处反馈,涉案船舶已进入漳浦古雷海域。当法官从东山赶往漳浦古雷海域时,却被告知该船舶关闭AIS和GPS系统,已无法确定该船舶具体位置。

  “看来船东已经知道法院要扣他的船舶了,在跟我们‘捉迷藏’。”温文华告诉贺静,“敢关闭AIS和GPS系统,说明船舶肯定在东山至漳浦某个海域抛锚了,来回搜寻就是了。

  船东压根儿没想到,晚上十点多,法官还不放弃搜寻。最后,他只好给申请人打电话,同意一次性付清20多万元欠款。

  “我们的法官既能审理高难度跨国案件,也能在艰苦的环境里与嫌疑人斗智斗勇。”研究室主任李涛介绍,为方便沿海群众诉讼,2000年至2009

  年间,厦门海事法院先后成立了福州、福安、东山三个派出法庭,形成海事司法服务全覆盖。为此,法官们承受着与家人分离的痛苦,每周在少则200多公里、多则500多公里的路程上奔波,有时还要冒着生命危险。

  “比如,海上扣船就是一个拼胆识、拼体力、拼智慧的活。”李涛说,海事法院没有自己的执法船,法官通常都要坐舢板前往锚地扣船,有的锚地离岸边远,坐船要一个多小时;如果风浪大,舢板晃动得非常厉害,法官很容易晕船。

  “登上被扣押船舶的过程也很危险。吨位大的船舶都有十几米高,有时硬梯坏了放不下来,法官只能从用2根绳子做成的‘水手梯’往上爬。没有胆量不敢爬,没有一定的体力、臂力上不去,没有登爬技术,软梯会晃动,一不小心脚就会踩空。

  一条司法建议惠及12万投保渔工

  2011年3月,渔工刘振喜在海上捕捞作业时,因为锚机排障一肢致残,被确认为十级伤残。他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公司按《福建政策性渔工责任险》规定赔偿5万多元;而被告则主张参照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渔工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比例,仅愿赔偿750元。

  庭长林强在调查中了解到,《福

  建政策性渔工责任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50%赔付;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但“一定比例”的具体标准如何,条款中并未明确。

  而承担该项保险业务的福建省人保公司也没有具体标准,仅在向人保总公司、福建保监局报备该项保险业务时,对赔偿比例以说明方式沿用人保总公司《渔工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即十级伤残按1%的比例支付,渔工十级伤残保险金额15万元的50%为7.5万元,再按1%的比例计算就是750元。

  林强在调研中还发现,如按《渔工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存在一些“伤残等级高,赔偿金额却反而低”的现象,赔偿比例乃至整个赔偿方案在设计上都有失衡之处。据统计,2010年福建省办理渔工保险的人数已有12万人,上述赔偿比例的确定直接涉及12万渔工权益,很有可能成为新的纠纷源头。

  于是,林强来到福建省人保公司进行沟通,并以公函形式发出司法建议,希望省人保公司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明确人身伤残保险的赔付比例。2011年9月20日,福建省人保公司对保险赔付处理方案进行调整,从事海上捕捞的12万渔工有了更好的保障。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