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04.07.2014  20:11

厅办公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厅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如下具体操作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厅财审处反映。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应按“先审批、后出差”的原则办理,特殊情况应事后审批并专项作出说明。公务出差前应当按“五定”(定时间、定人数、定地点、定任务、定交通工具)的要求填报《工作人员差旅费审批单》(附后),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并作为财务报销有效凭据。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的程序,由厅办公室具体规定。

二、明确有关差旅费的标准规定。

(一)公务出差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客车的,可凭车票报销。到长乐机场接送的人员,继续执行省财政厅每人每次20元误餐补贴标准。

(二)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三)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差旅费执行的监督检查。厅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所属单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