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6.2018  10:50

                                                                                                        闽农综〔2018〕108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规范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

      (2)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3)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则

  强化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农药使用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确保对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分级响应、属地负责。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科学高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农业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省农业厅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种植业管理处处长和省植保植检总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种植业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计划财务处、省农业执法总队、省植保植检总站、省农药检定所、省农业生态环境与能源技术推广总站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2.2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1 省农业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1)负责全省范围内农药安全使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3)确定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控制级别,部署应急处置措施。

(4)向社会发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5)确认处置结果,决定解除警情。

      2.2.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植保植检总站:负责全省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新闻宣传等。负责组织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鉴定、会商和应急处置,指导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及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工作。

      省农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中相应违法案件的查办,指导假、劣农药处置工作。

      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中对农药的质量、毒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厅种植业管理处:协调厅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引发的有关种植业方面的调查和其他救援工作。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算资金。

      省农业生态环境与能源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引发的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2.3 省农业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农业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使用安全应急事故的工作机构,设在省植保植检总站。

      2.4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受理、收集、整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信息,向领导机构报告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2)组织专家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

  (3)组织开展事故技术鉴定,提出补救措施。

  (4)监督、检查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汇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结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议。

  (6)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7)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8)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家咨询机构

      省农业厅成立福建省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评估、技术鉴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6 地方机构

      市、县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辖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机制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监测机制。建立农药信息监测点,定期对农药产品质量、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3.2 具体措施

  (1)建立完善农药监督抽查制度,及时公布农药质量状况信息。

  (2)建立完善农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交流。

  (3)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培训,保障农药使用安全。

  (4)对农药质量、毒性、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3.3 事故分级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3.3.1 Ⅰ级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发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Ⅰ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3.3.2 Ⅱ级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头(只)以上、5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3.3.3 Ⅲ级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Ⅲ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3.3.4 Ⅳ级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头(只)以上、3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启动

  县级以上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获悉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 信息报告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初次报告后,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报告。

Ⅰ级、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省农业厅应在接报2小时内向农业农村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建议,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4.4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由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4.4.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使用安全事故,省农业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4.4.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使用安全事故,省农业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4.4.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使用安全事故,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4.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使用安全事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5 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3)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6 指挥与协调

  (1)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可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终止

  当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符合应急终止的条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2)减少损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2 评估总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评价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案例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技术保障

  省、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承担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

  省、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

  6.3 信息保障

  省农业厅建立完善农药监管网络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公布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6.4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及事故处置知识。

7.3 监督检查

Ⅰ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农业农村部组织监督检查。Ⅱ级和Ⅲ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7.4 奖惩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规定办理。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福建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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