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机关经费支出操作规范》的通知

05.01.2015  05:18
  概    要 

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机关经费支出操作规范》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各项经费依法、合规使用,明确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福建省体育局机关经费支出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14年12月21日

 

福建省体育局机关经费支出操作规范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各项经费依法、合规使用,明确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签批程序

(一)已列入本年预算内的经费:

5000元以下的开支,业务部门经办提出申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会计岗审核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业务部门经办提出申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会计岗、财务部门负责人依次审核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

10万元以上的支出,业务部门经办提出申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会计岗、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局领导、财务分管局领导依次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二)未列入本年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

(三)“三公”经费开支,由局长签批。

二、借款程序

(一)借款仅限于因公务活动所需,按照“谁使用、谁借款,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因保管不善等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负责赔偿。

(二)借备用金:借款人应提供内部请示、经费支出预算、合同或协议、会议培训通知等,并按规定填写三联式“现金借款单”,按签批程序签批后,局经济处方可办理借款。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末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三、报销要求

各项经费的报销必须符合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事项清楚、票据合法、手续完备。报销人原则上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一)办公费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报销时应填写“费用结算单”,将原始单据和入库验收单整理整齐粘贴附后。

(二)差旅费

1、差旅费开支,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执行。

2、出差住宿费省内按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3、出差应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报销时应当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出差审批单”、机票或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学习、会议、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

(三)会议费

1、会议费开支,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4号) 执行。

2、会议费开支执行会前审批制度。会前应填写“会议费预算单”并按程序报批。各处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3、各处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 FONT-SIZE: 10.5pt">(四)培训费

1、培训费开支,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 执行。

2、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和培训计划事前审核登记制度。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核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

3、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等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支付讲课费应按照财务部门统一格式填制,由授课人本人签名领取,一般不得代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各处室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五)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支出,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2、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处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六)因公出国经费

1、因公出国经费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2、各处室在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含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内,安排全年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办理经费预算追加。

3、除规定免于公示的团组外,应在团组出访前内部公示出访团组的任务、人员、经费预算、行程等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还须内部公开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出访具体费用等。

4、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5、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七)公务用车经费

1、车辆燃油费实行加油充值卡加油,不允许现金加油。

2、车辆维修定点,维修前应编制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3、车辆保险实行统一保险制度,统一到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投保。

(八)委托业务费

各处室在对外拨付委托业务费时,应提供正式发票、委托协议书(注明委托期限、委托内容等),并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跨年度项目,要严格按照工作进度拨款。

(九)拨款支出

办理拨款支出时,应提供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十)资产购置支出

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按相关标准编制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置。报销时提供正式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验收单。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发票报销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审批人签字。

四、本规范由局经济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