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十大典型交通违法典型事故案例

19.04.2017  19:01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集整理了今年以来发生(或结案)的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并逐案剖析事故教训,现向社会公布,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些案例中包括:涉嫌交通肇事罪、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等违法行为,其中涉嫌交通肇事罪、涉嫌危险驾驶罪成为事故多发原因。

1.陈某超驾驶闽FB733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高陂镇黄田村往和兴方向行驶,途经肇事路段,车辆右前角及右侧倒车镜碰撞在道路右边行走的行人张某基,造成张某基当场死亡、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超未报警,未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或向公安机关投案,而是立即叫同车张某梅(系陈某超的老婆)去叫陈某琴(系陈某超的妹妹)到现场冒名顶替,陈某琴到达现场随后到高陂派出所投案。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对现场勘查完毕后到高陂派出所,陈某琴谎称其是肇事的闽FB733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某琴假冒肇事驾驶员以及陈某超、张某梅向交警作了虚假供述,均称是陈某琴驾车肇事。2017年2月4日,陈某超、张某梅、陈某琴到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冒名顶替的过程。

当事人陈某超驾驶闽FB733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肇事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事发前未发现前方行走的行人,致车辆右侧碰撞行人,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肇事后,陈某超未留在现场抢救伤者,未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或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投案,而是立即叫同车张某梅去叫陈某琴到现场冒名顶替,民警向其调查时,作虚假供词,陈某超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叫陈某琴来冒名顶替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陈某超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该案在移送起诉中。张某梅、陈某琴涉嫌包庇罪被移交给刑侦部门立案处理。

2.2017年3月6日21时许,郭某某驾驶闽FVW524二轮摩托车途经长汀县环东路丰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为50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经交警部门调查,郭某某2013年8月2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已被长汀县交警大队处罚,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郭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3.2016年8月17日15时许,钟某云驾驶闽FMY706号小型轿车沿上蛟高速公路往上杭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蛟高速公路B线12km+750m处时追碰廖某海驾驶的闽FR6265号小型面包车,造成面包车内乘员廖某江死亡、廖某祯、郭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钟某云驾驶闽FMY70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在超车时操作不当,导致闽FMY706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由廖某海驾驶的闽FR6265号小型面包车尾部左侧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钟某云的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闽FR6265号小型面包车乘员廖某江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车辆碰撞后被甩出车外也加重了事故后果,教训深刻。2017年2月7日,被告人钟某云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2017年3月15日23时20分,当事人付某某驾驶闽H3127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A067挂挂车沿三明205国道环城路往列西方向行驶至梅列区翁墩互通匝道时,撞击道路左侧护栏,造成车辆侧翻损坏和当事人付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

当事人付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及所载货物质量超载(其所载货物质量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39.2 %)的机动车在事故地点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及制动距离延长,该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当事人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5.2017年3月9日22时许,当事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闽GB8932号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至永安解放路燕东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刮。经检验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5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公安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900元罚款。目前,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2017年2月5日上午6时许,李某福驾驶粤HTQ203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5人,实载5人)沿长深高速(上行)建瓯往南平方向行驶,途径长深高速(上行)2891公里200米处,车辆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栏,造成车上后排乘员李某兰、李某强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李某福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李某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目前案件已提请逮捕,并移送检察院。

7. 2017年3月16日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K71580的小型汽车经过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下坡路段(由南往北方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其体内乙醇含量为86.6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被民警查获后,执勤民警在现场遭到犯罪嫌疑人杨某同包厢喝酒人员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多人阻碍执法,欲在现场强行将杨某抢走,造成1名民警受伤,1名协警反光背心等衣物损坏。现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刑事拘留。

8.2017年3月15日16时31分,闽DVB626经过泉州南高速收费站时,查缉布控系统自动报警该车涉嫌驾驶证异常违法现象。执勤民警立即对该车进行拦截,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该车驾驶员华某某驾驶证实际上已超交通违法记分12分并停止使用。华某某驾驶证于2016年12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告停止使用,华某某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依法对华某某处以1500元罚款,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9.2016年10月2日05时29分许,杨某龙酒后驾驶闽DB70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51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滨海西大道由南往北在东侧大型车道行驶,至环东海域线(县道402线)4km+900m(BRT美峰站路段) ,与前方从小型车道进入大型车道由杨某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民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杨某龙酒后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民驾驶非机动车未按道行驶,变更车道时未确认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10.2017年3月23日傍晚时分,在莲前西路,一辆车牌为DK931Q奥迪车准备加塞变道插入左转的车流中,其车牌框里突然降下一面黑色的布帘,完全遮住了车牌,这个过程被群众的行车记录仪完整拍摄了下来,并向交警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交警支队马上展开了调查,于3月30日成功拦截了这辆车。这部车的前后车牌框上都安装了遥控遮牌器,民警在车内找到了遥控钥匙,按下按钮后,3秒钟内车牌框上的黑色卷帘布就会自动滑下,把车牌遮住。民警核查后发现,这部车为一家企业所有,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厦门源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15条违法记录未处理。目前,该车已被依法扣留,公安交警部门将进一步调查取证。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法将被处以罚款500元、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