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诉讼服务机制 擦亮司法为民之窗

13.12.2017  17:34
  近年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打造司法为民之窗。

  一、推进功能整合,诉讼服务一站式

  以便民利民为核心,以改进和完善硬件建设为抓手,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十大功能、六大区域、六个窗口”,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畅通渠道,让诉讼距离更短。从2012年3月起实行院部、法庭双轨制立案,前移信访接待窗口至北大门口,便利当事人获取诉讼服务。2015年5月1日起,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制度等,重新修订诉讼服务中心相关制度。

  整合功能,让诉讼成本更低。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功能整合,确保当事人从咨询、审查、审批、开具受理通知书,到收费、出票、退费和退款,都能在大厅一次性办理完成。深化创建“人民满意单位”活动,出台《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向律师和当事人发放问卷调査表,设置电子满意度评价器,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安排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意见建议。在大厅配备导诉员,加强诉讼引导,对法律文书样式、当事人主体地位、起诉应提供的证据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等问题做好释法答疑。

  科技助力,让诉讼效率更高。运用“互联网+诉讼服务”的思路,积极探索线上线下便民诉讼方式。推行使用自主研发的《起诉状辅助生成软件》《一次性告知软件》,当事人输入基本信息,电脑即可快速生成起诉状初稿。加强便民自助服务区建设,添置外网电脑、打印机等,向当事人提供上网查阅资料和打印、传真、复印等便利。自全省法院启动“跨域”立案服务工作以来,我院及时开展专项动员部署,专门开设“跨域立案服务窗口”,配置设备仪器,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加强诉调对接,纠纷化解一盘棋

  纵深推进,促进诉调对接高效联动。根据本院6个人民法庭的地域分布和司法辖区范围,构建以乡镇为主体的6大调解片区调解工作站,并确定调解站站长。以人民法庭定人、定期、定点就地解决民事纠纷为主线,与司法所等职能部门建立调解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就地化解纠纷。当事人有纠纷,可先寻求村治保、调委会或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解决。若未能解决,乡镇综治服务中心可整合力量联动调解,最后引导到法院立案,法院受理的案件也视情况委派、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形成纵向递进式的纠纷化解体系。

  横向拓展,促进矛盾纠纷分流化解。建立类型调解平台。根据案件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试行类型调解模式,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先后引入工商联等4家特邀调解组织,从总工会、妇联、消委会等行业调解组织中选聘45名特邀调解员,在交警大队设立巡回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从调解、保全、给付到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建立特色调解平台。在台商密集区域设立涉台法律工作“联系点”和“办公点”,不断健全“三员联动”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21名台胞陪审员、9名台胞调解员和41名台企司法联络员来自台湾、了解台胞等优势,积极协同法官做好调解、回访,有效增强台胞在漳创业信心。建立律师调解平台。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探索推进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化解涉诉信访,并建立公益服务律师库。初步选任的3名公益律师每周定期到法院开展案件调解、信访化解,配备一名速录员记录调解过程并附卷。

  三、完善制度建设,队伍管理一体化

  提升服务理念。牢固树立“人人是形象,时时有责任,处处要服务”的意识,严格按照窗口职责范围,认真履行职责,着力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制定业务学习计划,每周坚持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立案庭全体干警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以及业务水平。推行细节化管理,在小事上见真功夫,在点滴中见真情,一切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困难、文化程度低的特殊群体,给予代写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当即申请、当即批准,确保当事人能够当天立案。

  强化问题整改。以创建人民满意单位为契机,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制定诉讼服务中心的整改和功能提升报告,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门进行讨论,对完善诉讼服务中心作出了具体的整改和功能提升意见。政治处、监察室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査督促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改进司法辅助工作水平,提高鉴定、评估工作的透明度,提前信息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场参与摇号选定鉴定评估机构。摇号时公开并解释已经备案的鉴定和评估机构,由庭长现场监督。实行在委托函中增加“时限建议”条款,对鉴定、评估案件向鉴定、评估机构提出合理的办理时限,防止久拖不决。

  健全规章制度。制定《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对岗位要求、行为规范、考核奖惩作出明确规定。制订和修订《文明接待规定》《首问负责制度》《便民诉讼服务承诺》等13种制度。实行AB岗制度,对前来立案或办事、问询以及电话咨询的当事人、群众,接受问询的第一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无论询问或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自己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当场予以及时解答、办理或根据相关规定转办。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