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7年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0.11.2017  15:25

闽农计〔2017〕219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2017年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7年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对我省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核后,可自行采购合法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本场畜禽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经定期免疫抗体检测,证实该场畜禽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的,可依照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

二、规模场“先打后补”试点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 养殖规模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任意一条:

(1)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

(2)肉牛年出栏量200头以上;

(3)肉羊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4)种鸡、蛋鸡存栏3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量10万羽以上;

(5)种鸭、种鹅、蛋鸭存栏5000羽以上;商品鸭、鹅年出栏量2万羽以上;

(6)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3.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场内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5. 场内配备有专用的疫苗保存、储藏设备,设备运转情况良好;建立有规范、完善的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实物台账,动物疫苗领取、储存、使用档案记录清晰、完整,随时可供查询调阅。

6. 建立有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免疫记录、动物销售记录。

7. 近年来严格依法进行检疫申报,出栏的畜禽依法实施产地检疫。

8. 具备独立采集免疫血清的能力。

三、试点范围

2017年,按照每个设区市至少在1个县(市、区)选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工作需求,并根据各设区市推荐上报情况,经研究,2017年我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县(市、区)分别为:福州市:闽侯县、连江县;莆田市:涵江区;泉州市:南安市、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漳州市:龙海市、南靖县;龙岩市:连城县;三明市:清流县;南平市:建瓯市;宁德市:蕉城区、周宁县。

四、补助方法与标准

(一)养殖场资格审查

申请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规模养殖场应按照资格要求内容,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档案、记录、照片等佐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逐条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资料要归档保存备查。必要时,应派人到养殖场现场核实相关信息。

(二)免疫效果监测审核

每个“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每年必须提供具备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每半年一份。检测报告显示该场的畜禽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要求。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应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实施。除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外,可委托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1)进行抽样监测评价,委托费用自行承担。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复印留档备查。

(三)畜禽数量的核定

    商品畜禽以产地检疫数为准,种畜禽(含奶畜)数量以饲养量为准。

1. 家畜养殖数量的核定。按照试点养殖场出栏家畜(含仔畜)产地检疫的数量加种公畜和母畜的存栏数之和进行核定,死亡家畜忽略不计。

2. 家禽养殖数量的核定。商品肉禽按照出栏的产地检疫总数核定;种禽和蛋禽按照存栏数进行核定,死亡家禽忽略不计。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产地检疫证明对养殖场出栏的商品畜禽数量进行核定,并派人对种畜禽、蛋禽、奶畜存栏数量进行现场核实(包括现场清点,查看生产信息、引入调出动物记录、动物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并对相关核查材料复印留档备查。

核定数量时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期间试点养殖场必须未领用过政府采购疫苗。

(四)补助标准

根据我省2017年度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招标结果,确定口蹄疫类疫苗补助标准为0.50元/ml,禽流感灭活类疫苗补助标准为0.12元/ml,小反刍兽疫疫苗补助标准为0.30元/头份。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规定,商品禽用的禽流感疫苗按国家规定的疫苗补助标准,即0.03元/头份进行补助。

结合各病种各种动物的不同免疫程序,确定以下补助标准:

禽流感疫苗:商品鸡0.03元/羽,商品鸭、鹅0.06元/羽,种鸡、蛋鸡0.24元/羽,种鸭、蛋鸭、种鹅0.48元/羽;

口蹄疫疫苗:猪2元/头,牛3元/头,羊1.5元/头;

小反刍兽疫疫苗:羊0.3元/头。

五、补助经费的安排

2017年我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全部从下达各地的2017年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支出,(详见闽财农指〔2017〕90号)。各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应尽快将“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发放到相关畜禽养殖场。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165号)规定,我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省级财政补助4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0%。2018年开始,各地要将本级按比例承担的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落实补助资金。

六、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其畜禽饲养、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工作开展等情况,并将试点养殖场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作为日常抽查重点。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加强与试点养殖场的工作交流,尽力帮助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的资格审查,严格做好“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的核定、审核和发放工作,相关原始资料要留档备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11月15日前联合将本辖区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发放情况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并附《“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四)厦门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方案,补助经费自行解决。

 

附件:1. 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动物疫病检测社会中介机构名单

  2.“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发放情况汇总表

  3.“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 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动物疫病检测社会中介机构名单.doc
  • “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发放情况汇总表.doc
  • “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