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护鸟令”说起

16.06.2018  00:11
  日前,明溪县法院在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同时对被告人发出“护鸟令”,包括责令禁止其从事一切有害鸟类安全的行为,定期参与爱鸟护鸟宣传活动,同时积极检举、揭发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承诺严格遵守“护鸟令”,要从“捕鸟人”变身为“护鸟人”。

  由法院发出“护鸟令”,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是恢复性司法的新尝试。

  我们的老祖宗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法令保护自然生态。炎帝“神农之禁”规定:“春夏之所生,不伤不害。谨修地理,以成万物。”西周《伐崇令》中言:“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秦代《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万物复苏,为不影响动植物的繁殖,春天禁止猎杀幼小动物、雌性动物,禁止采伐林木,善待鸟、兽、草、木。

  恢复性司法代表一种传统、根深蒂固的司法理论的复归。恢复性司法把报应正义与恢复正义,把耻辱与自尊、悔罪与宽恕等结合起来,它在当下的再度出现,及其所显示的广泛影响,给生态司法保护的未来带来了希望。

  法院在审理保护生态环境类案件时,要特别注重加强恢复生态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探索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创新采用劳役代偿、“补种令”、“护鸟令”、“护鱼令”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生态环境,改变以往环境资源类案件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根据犯罪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判处刑罚时酌情处罚,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环境的修复。再辅以典型案件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和保护的影响力度,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切实保障“绿色发展”建设工作。

  刚刚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运用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让我们更加努力,依法共建共保共享一片蓝天!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倩